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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农合年年涨看完你就明白了内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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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将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在全县范围建立的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自年至年以来,个人参保费用根据国家政策不断调整,相对应的国家各级配套资金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个人缴费由最初的10元增长到现在的元,国家配套资金由最初的40元提高到现在的元;

报销有最初单一的自然疾病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只允许花费个人账户8元),发展至今有了更为有利于全民的优惠政策;

目前报销除了最初的自然疾病住院、普通门诊报销外,陆续增加了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病种、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生育住院待遇、白内障复明工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个人年封顶线有最初的1.5万元,上涨到15万元,并且增加了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最高支付30万元;如果个人年封顶和大病保险都年封顶的话,患者每年最高报销45万元。(此为当前政策,以后会随国家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

原来,随着上涨的个人缴纳部分,国家补贴的金额也年年在涨哦~~~~因为国家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相应的个人缴费也是需要逐年增加滴。所以说,个人交费越高,受益就越大。还有一点最重要的,新农合的资金池越大,咱的保障越牢靠。经过了以上的解答,大家应该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国家的政策肯定是本着惠农来制定的,始终会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

一起去户口所在村委缴纳个人筹集部分吧......

热点问题:

1

我家有3口人,只交人的钱,其他1人不交,行不行?

不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是以户为单位,要求全家都参加。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什么每年交一次钱?

因为合作医疗资金按年度收支平衡来预算,农民交钱后,国家才拨付补助资金,才有资金给农民补偿医药费。

3

是否随时都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不可以。因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以户为单位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参加,超过规定时限就不能办理了,只能等到下一年才能参加。故广大农民群众要及时办理,不可错失良机。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在全市范围建立的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参保对象

为本县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乡居民: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取得本县居住证明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三)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月0日,实行预缴制,按年度缴纳。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全员统一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标准

年个人缴纳元,政府财政补助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予以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四、提交材料

(一)城乡居民参保需提供家庭户口簿、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参保人员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岁以下儿童应提供与其监护人的二寸合影)1张。

(二)享受政府资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另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申报认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扶贫手册》等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费方式

(一)农村居住的居民由村委会负责缴纳,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统一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并开具河北省统一的收款收据。

(二)城镇居住的居民由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缴费,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到社区领取缴费通知单,于每年9月1日至1月0日持医保卡(证)、IC卡和缴费通知单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

(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同级民政、残联、扶贫办提供的花名册,由参保地财政部门核定后将相应补助资金划入医保基金收入。具有双重或多重属性的特殊困难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由家庭(户)共享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付费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但不能冲抵参保费用。

、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慢性病病种: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症)、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待遇:实行限额管理。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为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手术、骨髓移植)。

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注:原新农合和原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已鉴定通过的人员,不再另行鉴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住院待遇

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列表说明(单位:元)

医疗机构

类别

参保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县域外统筹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

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

年度内个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机构级别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起付线

1

支付比例

90%

75%

60%

70%

55%

50%

注:1、学生儿童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使用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报销药物目录的中药制剂)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3、医院的起付标准执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到卫生院级)。4、城乡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年限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缴费每满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1%,但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3%。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待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脑梗死等种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保定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实施方案》。

(四)生育住院待遇:参保女性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正常产住院分娩元,剖腹产元(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五)白内障复明工程待遇: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且在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白内障复明手术的费用,按每例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七、转诊就医

(一)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市域外住院治疗的,需经参保地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手续,并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院应为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及河北省人社厅确定的京津冀区域及其他省份医院。因病情需要,来不急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在转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报备,并补办手续。

(二)参保居民转外就医需要复诊的,可持核准医院的医嘱、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三)参保居民多次转外住院治疗应一次一审批,不得借一次转外审批,在外地多次住院治疗。

(四)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和备案等城乡居民医保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降低支付比例10%。

十、异地就医

(一)参保居民长期异地居住,可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公立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院登记表》,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医疗备案。参保居民因病住院的,应在住院5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住院信息向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报备。

十一、急诊急救

(一)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外出务工、旅游、探亲期间因急诊、急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报备,按转外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报销住院医疗费。未办理备案手续或非急诊抢救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居民因急、危、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立即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与住院时间未间断),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未将其纳入住院费用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凭本人社保卡(证)、急诊结算收据票据、急诊病例及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三)参保居民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抢救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家属可持相关病历资料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参保居民入院前三天发生的与本次入院疾病相关的门诊合规费用并入本次住院费用。

十二、意外伤害住院

(一)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外伤情况,在病历中做好记录,并如实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住院申报表》,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电话报备。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本人先行垫付,经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核查后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申报或核查后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居民发生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参保居民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伤病原因及被侵权证明,法院出具的第三人无法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

十三、特殊住院规定

(一)因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的切除、保守治疗、放化疗及后续治疗)和脑瘫待遇享受期内多次住院的参保居民仅扣除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二)因同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到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4小时内),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4小时),在计算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费用时,将下级医疗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三)参保居民住院治疗过程跨待遇享受期的,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按出院时间确定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年度;对未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在上一个待遇享受期结束时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手续,并重新办理住院,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十五、不予支付情形

(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的医疗费用;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服毒、自杀、自伤自残(精神病及无行为能力人除外)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有第三方等赔偿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报销的除外);

(七)未经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八)国家、省、市规定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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