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18日上午闭幕的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高票获得通过。
条例共7章63条。作为营商环境立法领域一个创新,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官必须理旧账”、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五种情形下“新官必须理旧账”。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二)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五)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的现有政策规定与原政策规定或者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如何与企业接触交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组织企业家座谈,邀请各行业企业家代表开展调研,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商会、协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作者:杨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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