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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河南一男子半夜偷鸡,被主人扔炮吓死,

现在的人对食物的质量、口感追求越发的高,最好是自然生长、天然生长的,就拿鸡来说:土鸡的价格往往会比一般的肉鸡价格要高上很多,土鸡也就是没有经过任何杂交和基因优化,散养自由觅食或粗粮投喂养殖而成的鸡。人们认为,土鸡比肉鸡更皮实,土鸡比肉鸡更有营养。它属于真正的无公害,受人追捧,价格自然更高。

养殖的人也就多了,毕竟这对农村人来说,是一件不需要费太多力就能赚更多钱的方式。河南南阳的孙女士家里便也养了不少土鸡,孙女士的丈夫在外务工,她为照顾小女儿留在老家。平日里主要种地,为了多赚点钱,还额外养了鸡。既可以攒鸡蛋卖钱,又可以高价卖鸡,实在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所以孙女士对鸡是宝贝得不行。

少了一只她都能立马察觉,何况是一连少了四只,孙女士在第二天就发现了不对劲。她为此气愤不已,辛辛苦苦养只鸡,怎么还有人来偷?在气愤的同时,孙女士也暗下决心,一定要抓住这个偷鸡的贼。从那以后,她就多留了一个心眼,每天睡觉都不会睡太熟。每天晚上都要醒个一两次起床查看,就这样谨慎了半个月,她终于等到了偷鸡贼的再度光临。

事发当天晚上,鸡圈里突然传来动静,孙女士马上就从睡梦中清醒了过来。她没有立即冲出去,而是悄悄摸去了窗户边,透过昏暗的月光隐约看到有个男人正在鸡圈边上。他的手里已经拎了只鸡,正准备放进带来的袋子里,孙女士看见自己的鸡被祸害更为恼怒。转身拿出了此前准备好的鞭炮,家里没有个男人,只有她跟女儿两个弱女子。

自然不能正面跟一个成年男性对上,那到时候不仅没能惩罚对方,搞不好还会给她们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所以孙女士苦心冥想,想出了这么个主意——用鞭炮,既可以恐吓偷鸡贼,也可以引起附近邻居的注意。随即,孙女士将鞭炮点燃,打开门就朝鸡圈处丢了过去。偷鸡贼显然没想到自己的行为早就被发现了,被丢过来的鞭炮吓得大叫,惊恐的朝门外跑去。

看自己的鸡安全了,孙女士重新躺回被窝,今晚总算能睡个安稳觉了。然而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偷鸡贼被鞭炮一吓,竟然被吓死了。她是在第二天才发现这件事的,偷鸡贼没跑出多远,就倒在了门口。经警方鉴定,原来偷鸡的胡某本身就有心脏病,突然被鞭炮一吓一跑就猝死了。偷鸡不成反被吓死,这也算是他自作自受了,实在来说怪不到孙女士身上。

她并未对胡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仅仅是恐吓而已,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但胡某的家人并不这样想,他们为亲人去世难过不已,悲痛之余便把错怪在孙女士身上。认为是孙女士丢鞭炮的行为导致了胡某的死亡,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孙女士该为胡某的死负责。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赔偿共计50余万元,这可真是倒打一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孙女士真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一、有违法行为;二、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问题是孙女士一个也不构成。如前边所说,她扔鞭炮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何错之有?反倒是胡某具有过错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当然,盗窃罪有数额界限,只有达到三千元以上才会构成盗窃罪。

这起案件并未达到,但是没达到数额,不代表应该不计较。不问自取是为贼也,即使数额尚不足以构成盗窃罪,却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说胡某没有死亡,而是被公安机关抓获,那同样是要接受处罚的。不能说因为他死亡了,所犯的错就应该一笔勾销,于情于理都没有这样的事。其次,仅扔鞭炮这一行为来说,不足以造成一个人死亡。

孙女士又不知道胡某患有心脏病,怎么会预料到他被吓死呢?孙女士主观上既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胡某因为自身疾病结合偷窃的紧张猝死,完全就是一个意外。最后: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综上,孙女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胡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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